本期介绍
本期栏目结合实际比赛案例,为大家介绍带球走、A-B点、干扰得分、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争抢篮板球期间的犯规、对中远距离投篮队员的犯规、IRS复审、阻挡/撞人在《篮球规则》《篮球规则解释》和裁判员手册中的定义及应用。本期中,将为大家解析备受关注的一起涉及是否发生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C4)的比赛情况。
浙江浙商证券 vs 上海久事 - 一起比赛情况中的3个片段
红队5号从外线突破到罚球弧后,迅速将球传向位于弱侧的队友红队59号,经拍击球后,红队59号运球一步并跳起上篮,他在空中时与白队94号发生身体接触,白队94号几乎同时短时拉拽了篮圈,球未中篮,前导裁判宣判白队94号侵人犯规并判给红队59号执行2次罚球,期间,红队数名队员与其球队席人员示意白队94号在红队队员上篮期间短时拉拽篮圈的行为构成了干扰得分违例。
裁判员们在该比赛情况中,对3个片段均作出了正确的决定。
片段1:移动中的红队59号在接队友传球的过程中,首先因尝试控制球而用右手拍击了球,拍击球后他以右脚落地,在他随即获得控制球时,他的右脚已抬起并同时以左脚落地,然后他的右脚再次落地(第1步),并在此时使球离手并运球,这是红队59号的合法比赛,裁判员不宣判,是正确的决定;
片段2:在红队59号跳起上篮后,防守队员白队94号向着红队59号跳起,随即在空中从红队59号的侧面与其发生接触并落地(注意:白队94号脚踩无撞人半圆区线跳起,视为“A点”,他在篮圈正下方落地,视为“B点”),离开其垂直位置(圆柱体)的白队94号与对方队员发生了身体接触,且该接触达到了必须宣判的程度,裁判员宣判了这起推人犯规,是正确的决定。
片段3:在白队94号对红队59号发生非法接触后,且在红队59号上篮球离手的几乎同时,白队94号开始短时拉拽篮圈,球此时经篮板反弹后未触及篮圈(球自始至终未触及篮圈,也未被白队94号触及,且不再有可能进入球篮),宣判白队94号侵人犯规的前导裁判在报告犯规前与其追踪裁判同伴确认沟通后,未宣判白队94号干扰得分违例,是正确的决定。
浙江浙商证券 vs 上海久事 - 用手推挡犯规、从侧面发生非法接触而造成的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C4)
红队5号在其前场靠近中线处运球,白队24号随即在上前贴防时与其发生身体接触,红队5号倒地并失球,就在白队24号获得控制球后并开始运球时,跳在半空中尝试断球的红队5号与其发生身体接触,前导裁判(原追踪裁判)宣判红队5号侵人犯规。白队数名队员与其球队席人员做出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以及IRS复审的手势,以表达他们对红队5号被宣判侵人犯规的不同意见。裁判员在控制场面并简短讨论后,决定因是否升级该犯规的宣判而使用IRS复审,在IRS复审结束后,宣判裁判员宣布维持最初决定,即最终决定仍为侵人犯规,并因红队已处于全队犯规处罚状态而判给白队24号执行2次罚球。
裁判员在该比赛情况中作出了错误的决定、错误的最初决定、正确的处理和错误的最终决定。
片段1:在白队24号上前贴防红队5号时,他将伸展的双手置于红队5号的肩胸部,该接触限制了红队5号的移动自由、导致红队5号失去了身体平衡,是红队5号失去控制球的直接原因,裁判员未对此用手推挡作出宣判,是错误的决定;
片段2:在裁判员漏判用手推挡犯规后,白队24号拿到了红队5号脱手的球,就在红队5号将要开始运球时,红队5号从白队24号的侧面鱼跃跳起尝试断球,该动作是合理的篮球动作,且造成的接触并不过分也不严重,所以不符合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中的C1、C2和C3标准,但即使最终的非法接触点位于白队24号左前臂的正面,红队5号却是从侧面向白队24号移动的,其动作也是来自于被犯规队员的侧面,又因为发生该接触时,白队24号和对方球篮之间没有红队队员,所以该犯规应被判为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C4),裁判员将其判为侵人犯规,是错误的(最初)决定;
片段3:裁判员在控制场面并简短讨论后,决定因是否升级该犯规的宣判而使用IRS复审,则是正确的处理;
片段4:裁判员们在依照正确的IRS复审程序逐步对该比赛情况执行复审后,仍然不能在当场对该非法接触是否是从侧面发生的作出定论,依照程序,宣判裁判员因此维持了侵人犯规的最初决定,宣布最终决定仍为侵人犯规,这是错误的最终决定。正确的最终决定,应是将此侵人犯规升级为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C4),判给白队24号执行2次罚球,以及随后白队在其前场对侧掷球入界线处执行掷球入界。
浙江浙商证券 vs 上海久事 - 涉及防守运球队员的2起比赛情况
1. 白队24号沿弱侧边线运球突破到前场,并在靠近低位时选择抛投,在此期间,他与其原防守队员红队10号发生身体接触,中央裁判宣判红队10号侵人犯规,并判给白队24号执行2次罚球。
2. 橙队0号在强侧45°三分线外发起运球突破,在他跳起上篮时,他与向篮下移动的补防队员白队21号发生身体接触,裁判员未作出宣判,球随即中篮。
1. 这是裁判员正确的决定。红队10号在白队24号沿弱侧边线运球期间,始终通过移动到白队24号的移动路径中来尝试保持合法防守位置,但在白队24号于45°三分线外加速突破时,红队10号失去了在对方身前的防守位置,而就在白队24号结束运球并收球时,迎上的红队10号与其发生身体接触,该接触影响了白队24号的投篮动作,且达到了必须宣判的程度,裁判员宣判红队10号侵人犯规,并判给白队24号执行2次罚球,是正确的决定。
2. 这是裁判员正确的决定。虽然白队21号在橙队0号向篮下突破时,并没有在橙队0号的面前建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但位于侧面的白队21号并没有起始他与橙队0号的身体接触,是橙队0号在跳起时朝着白队21号起始了身体接触(接触点位于白队右肋侧),且在发生身体接触后,白队21号是向着侧后方跳起尝试封盖,橙队0号起始的这起接触未对双方队员造成任何影响,应被视为轻微接触,裁判员未作出宣判,是正确的决定。
浙江浙商证券 vs 上海久事 - 争抢篮板球期间的3起犯规
1. 白队0号经队友掩护后从强侧突破并上篮,在争抢未中篮的篮板球期间,白队94号和红队9号在空中发生身体接触,前导裁判宣判白队94号侵人犯规,并判给红队在靠近发生犯规的地点执行掷球入界。
2. 橙队24号经队友掩护后从强侧突破并在罚球线前急停跳投,在争抢篮板球期间,橙队94号和白队21号在篮下发生身体接触,前导裁判宣判橙队94号侵人犯规,并因橙队已处于全队犯规处罚状态而判给白队21号执行2次罚球。
3. 白队5号在弱侧45°三分线外急停跳投,在争抢篮板球期间,白队10号和橙队94号在篮下发生身体接触,前导裁判宣判白队10号侵人犯规,并因白队已处于全队犯规处罚状态而判给橙队94号执行2次罚球。
裁判员们在这3起比赛情况中均作出了正确的决定,且因这3起比赛情况中球均已离开投篮队员的手,宣判的犯规均不是控制球队的犯规(进攻犯规)。
1. 在白队0号上篮球离手时,位于篮下的红队9号占据着有利的抢篮板球位置,在他跳起后,位于其身后的白队94号向着红队9号跳起,并在空中先后用伸展的左手臂和右膝与已经抱住篮板球的红队9号的背后发生接触,该接触直接致使红队9号失去平衡并倒地,裁判员宣判白队94号推人犯规,并判给红队在靠近发生犯规的地点执行掷球入界,是正确的决定。
2. 在橙队24号急停跳投的球离手时,位于篮下的白队21号占据着有利的抢篮板球位置,在等待篮板球期间,橙队94号在白队21号身后并朝着他的方向移动,橙队94号先后用伸展的双臂和左脚与白队21号的背后及左脚发生接触,该接触直接致使白队21号失去平衡并倒地,裁判员宣判橙队94号推人犯规,并因橙队已处于全队犯规处罚状态而判给白队21号执行2次罚球,是正确的决定。
3. 在白队5号急停跳投的球离手时,位于篮下的白队10号和橙队94号在等待篮板球期间卡位,白队10号在贴近橙队94号时便将左臂置于橙队94号的腋下,随后在橙队94号尝试跳起时,白队10号用左臂夹住了橙队94号的右臂,此举限制了橙队94号的移动自由,并使其完全失去争抢篮板球的有利位置,裁判员宣判白队10号拉人犯规,并因白队已处于全队犯规处罚状态而判给橙队94号执行2次罚球,是正确的决定。
浙江浙商证券 vs 上海久事 - 涉及对中远距离投篮队员犯规的3起情况(保护投篮队员)
1. 白队在第1节比赛计时钟显示0:05.4时中篮得分,红队迅速执行后场端线处的掷球入界,红队59号在接传球后运球一步便跳起尝试投篮,他在空中时与白队94号发生了身体接触,中央裁判宣判白队94号对投篮动作的犯规并判给红队59号执行3次罚球。在与两名同伴简短聚首并确认情况发生的顺序后,宣判裁判员向记录台报告了这起犯规并示意执行IRS复审以确认在发生这起犯规时,比赛计时钟应剩余多少时间,在复审结束后,他要求计时员将比赛计时钟设置到0:00.6并开始了罚球流程。
2. 橙队14号在抢到前场篮板球后,将球传给位于弱侧45°三分线外的橙队1号,后者突破篮下后又将球回传给移动到弱侧靠近45°三分线外的橙队14号,橙队14号立刻跳投,在他位于半空中时,白队17号与其发生身体接触,中央裁判宣判白队17号对投篮动作的犯规并判给橙队14号执行3次罚球。
3. 白队5号在强侧0°三分线外接到了队友掷球入界的传球,片刻后他选择突然跳投,伸展右手的橙队77号似乎与白队5号的手部发生了接触,前导裁判宣判橙队77号对投篮动作的犯规并判给白队5号执行3次罚球。
裁判员们在这3起比赛情况中均作出了正确的决定。
1. 未占据合法防守位置的白队94号在红队59号的侧面跟随他跑动,就在红队59号跳投并使球离手时,白队94号伸展的左手臂的手部拍击了红队59号的投篮手(右手),该接触不视作一次轻微接触,而是一次明显的对投篮动作的犯规,裁判员宣判白队94号打手犯规并判给红队59号执行3次罚球,是正确的决定。由于在宣判后,比赛计时钟信号响起,宣判裁判员因不确定犯规发生时的比赛时间,召集同伴们简短讨论、对比赛计时钟出错执行IRS复审、且在复审后要求计时员将比赛计时钟设置到0:00.6(犯规发生的时间点),也均是正确的处理。
2. 橙队14号在跳投双脚离地后,迎上的白队17号仍持续在地面上朝着橙队14号的方向移动,就在投篮球刚离手后,半空中的橙队14号的右脚与白队17号的右膝发生了接触,该接触是垂直跳投的橙队14号做出的自然动作所致,是一起附带的/轻微接触,裁判员正确地忽略了该接触,紧接着,收腿及时但仍前倾的白队17号,用其右前臂和胸部与仍在半空中且仍位于自身圆柱体内的橙队14号的右腿和右髋部发生了接触,该接触虽程度不大,但影响了投篮队员的身体平衡,且投篮队员尚未完成投篮动作,裁判员宣判白队17号推人犯规并判给橙队14号执行3次罚球,是正确的决定。
3. 白队5号在接到队友掷球入界的传球后,与橙队77号在0°三分线处均保持站定,静态过程中,橙队77号的右手向着白队5号伸展,位于其圆柱体外但未与白队5号发生身体接触。突然跳起投篮的白队5号在向上抬起右臂投篮期间,被橙队77号的手指接触到了其右前臂,队员在中远距离做投篮动作期间,防守队员对其投篮手臂发生的非法接触不能被视为附带的/轻微接触,裁判员宣判橙队77号打手犯规并判给白队5号执行3次罚球,是正确的决定。
上海久事 vs 浙江浙商证券 - 涉及阻挡/撞人犯规的2起比赛情况
1. 白队5号和白队21号在弱侧外线执行挡拆,吸引2名防守队员后,白队5号将球传向朝内线跑位的白队21号,白队21号接传球后运球一步,并与位于弱侧低位无撞人半圆区外的补防队员橙队14号发生身体接触,前导裁判宣判橙队14号阻挡犯规,白队21号以连续动作完成了犯规发生前已开始的投篮并中篮,前导裁判最终报告2分中篮有效,判给白队21号执行1次罚球。
2. 白队在外线完成数次传接球后,由位于弱侧的白队94号接传球并选择运球突破,在白队94号最终上篮时,他与位于弱侧低位无撞人半圆区外的补防队员红队0号发生身体接触,前导裁判宣判红队0号阻挡犯规并判给白队94号执行2次罚球。
1. 这是裁判员错误的决定。在白队21号接传球时,从强侧低位迅速跑向白队21号的橙队14号于无撞人半圆区外、面对对方队员、双脚站定并建立了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白队21号向橙队14号移动的冲力以及与橙队14号发生接触的位置(橙队14号的躯干),是导致橙队14号倒地并失去合法防守位置的直接原因,裁判员宣判橙队14号阻挡犯规,是错误的决定。正确的决定,应是宣判白队21号带球撞人犯规(进攻犯规),又因犯规发生时白队21号仍持球,所以球立即成死球,随后的投篮中篮应判无效,应判给橙队在后场记录台侧的罚球线延长线处执行掷球入界。
2. 这是裁判员正确的决定。在白队94号开始运球突破时,从强侧低位迅速跑向白队94号的红队0号于无撞人半圆区外、面对对方队员、双脚站定并尝试建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但在白队94号跳起上篮时,他与白队94号的身体接触发生在他的左髋部,这是他(红队0号)的阻挡犯规,裁判员作出了正确的宣判并正确地判给了白队94号执行2次罚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