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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罚解析|2025-2026赛季第8期:进攻犯规、技术犯规、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延误比赛、可纠正的失误等
2026-0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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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提升中国篮球执裁工作,营造风清气正的竞赛氛围,中国篮球协会新媒体平台推出《判罚解析》栏目,旨在提升裁判工作透明化、专业化与规范化,营造公平竞赛环境。栏目对标国际篮联(FIBA)执裁标准,由中国篮协裁委会挑选各级联赛的典型判罚案例,通过还原比赛背景、多角度视频回放、明确执裁结论及详细规则依据,帮助广大爱好者更好地了解规则细节和判罚逻辑,也为从业者提供实用的学习平台。欢迎广大球迷、媒体和从业者关注并参与交流,助力中国篮球裁判工作的进步与发展!

本期介绍




本期栏目结合实际比赛案例,为大家介绍进攻犯规、技术犯规、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延误比赛、可纠正的失误、轻微接触在《篮球规则》《篮球规则解释》和裁判员手册中的定义及应用。本期中,出现了并不常见的单节比赛时间“少于”10分钟的案例。


案例1

山西汾酒 vs 浙江浙商证券 - 控制球队的犯规(进攻犯规)、主教练的技术犯规


红队11号从强侧外线运球突破到低位并摆脱白队10号的防守,与此同时,他迈步开始上篮并在空中与白队55号发生身体接触,白队55号随即倒地,上篮离手的球也随即中篮。前导裁判鸣哨示意中篮无效,并做出控制球队犯规(进攻犯规)的手势,红队主教练通过大声呵斥对该宣判表示不满,被追踪裁判宣判了技术犯规(登记为“C”)。三名裁判员随后聚首,并再次确认了在该犯规发生时,上篮队员手中的球是否离手,最终未改变原先进攻犯规的决定。由白队5号执行1次不占位的罚球,并由白队在罚球线延长线处执行掷球入界继续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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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裁判员在该比赛情况中作出的2次决定均是正确的。红队10号在向前跳起上篮后,伸展了他的左手臂并将张开的左手置于了垂直跳起的白队55号的面部(第一非法接触),该接触致使白队55号自然地放下了垂直举起的右臂并接触了红队10号的右臂(第二非法接触),这两起非法接触均达到了必须宣判的程度但都没有达到一起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的标准,裁判员正确地宣判了第一非法接触(控制球队的犯规),忽略了第二非法接触,并且因为犯规发生时红队10号手中的球尚未离手,所以取消了紧接着的中篮得分,是正确的决定。红队主教练通过大声呵斥对该宣判表示不满,是明显的与裁判员进行无礼的沟通,裁判员同样正确地宣判了技术犯规(登记为“C”)。后续判给白队5号(或白队的任一队员)1次不占位的罚球以及罚球线延长线处的掷球入界,也是正确的处理。

《篮球规则》

第17条 掷球入界

17.2.5 控制活球队的队员或拥有球权队的队员发生一起侵人犯规后,应在最靠近发生犯规的地点执行掷球入界继续比赛。


17.2.9 每当球进入球篮,但该中篮或最后一次罚球无效,应在罚球线延长线处执行掷球入界继续比赛。


第32条 犯规

32.1.3 如果在下列情况中球已成为死球后发生一起犯规: 

?  结束一节或每一加时赛的比赛计时钟信号响起, 

?  发生了一起规则违犯, 

该犯规应被忽略,除非是一起技术的、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或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第33条 身体接触:一般原则 

33.1 圆柱体原则

进攻队员不能将双腿或双臂伸展超出其圆柱体并与防守队员造成非法身体接触以获得额外的空间。


33.2 垂直原则

在比赛中,每名队员都有权占据未被对方队员已经占据的任何场上位置(圆柱体)。

这个原则保护队员所占据的地面空间和当该队员在此空间内垂直跳起时的上方空间。

队员一旦离开其垂直位置(圆柱体),并与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垂直位置(圆柱体)的对方队员发生身体接触,则离开垂直位置(圆柱体)的队员对此接触负责。

当防守队员垂直地离开地面(在圆柱体内)或在其自己的圆柱体内向上伸展双手和双臂时,不能宣判该队员犯规。

无论是在地面上还是腾空的进攻队员,不应通过下列方式与处于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队员造成接触。 

? 用手臂为自己创造额外的空间(推开)。 

? 在投篮中或紧接投篮后伸展双腿或双臂。


33.3 合法的防守位置

当一名防守队员:

?  面对其对方队员,并且

?  双脚着地时。 

该队员就建立了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合法的防守位置从地面向上方(在圆柱体内)垂直地延伸到天花板。防守队员可将双臂和双手举过头或垂直跳起,但是该队员必须使双臂和双手在假想的圆柱体内保持垂直的姿势。 


33.15 推人 

推人是队员用身体的任何部位强行移动或尝试移动有球或无球的对方队员时发生的非法身体接触。


第34条 侵人犯规 

34.1 定义 

34.1.1 侵人犯规是:无论在活球还是死球的情况下,一名队员与一名对方队员发生的非法身体接触的犯规。 

队员不应通过伸展手、臂、肘、肩、髋、腿、膝、脚或将身体弯曲成“不正常的”姿势(超出圆柱体)去拉、阻挡、推、撞、绊对方队员,或阻碍对方队员行进;队员也不应以任何粗野或暴力的动作进行比赛。


第36条 技术犯规

36.2 定义

36.2.2 被允许坐在球队席上的任何人员的技术犯规是其无礼地与裁判员、到场的临场代表、记录台人员或对方人员进行沟通或触碰他们的犯规;或是一次流程上的或管理性质的规则违犯。


36.3 罚则

36.3.2 应判给对方队员 1 次罚球,并应按下述原则继续比赛: 

? 应立即执行罚球。罚球后,由发生技术犯规时的控制球队或拥有球权队在最靠近停止比赛时球所在位置的地点执行掷球入界。

? 也应立即执行罚球,无论任何其他可能的犯规罚则的执行顺序是否已经确定,或这些罚则是否已经开始执行。技术犯规的罚球后,由发生技术犯规时的控制球队或拥有球权队在最靠近比赛被技术犯规的罚则中断时的地点继续比赛。


案例2

山西汾酒 vs 浙江浙商证券 - 控制球队的犯规(进攻犯规)、主教练的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白队在其前场的掷球入界线处执行掷球入界,位于篮下的白队5号摆脱其原防守队员之后,在外线靠近强侧的中圈处与红队14号发生身体接触,中央裁判宣判白队5号控制球队的犯规(进攻犯规)。该宣判后,白队主教练在进入比赛场地走向靠近中圈处的中央裁判期间,通过手指、对本队队员连续做出推搡动作以及呵斥对该宣判公然表示不满,在该主教练回到其球队席后,裁判员宣判白队主教练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红队主教练告知裁判员由红队3号执行罚球,裁判员向管理罚球的同伴示意3号之后,由红队3号执行2次不占位的罚球,并由红队在其前场的掷球入界线处执行掷球入界继续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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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白队5号在向其执行掷球入界的队友跑动的过程中,红队14号尝试阻碍其接传球,在两名队员即将发生身体接触时,白队5号抬起右肩,将红队14号顶倒在地。在该接触发生时,即便红队14号仍然在其右手侧移动,且发生接触点在红队14号的右肩胸处,但该接触的是由白队5号通过向红队14号伸展其右肩而起始的,所以应由白队5号对此接触负责,裁判员正确地宣判了该控制球队的犯规(进攻犯规)。该宣判后,白队主教练不仅进入比赛场地,而且通过手势、呵斥等行为公然针对作出宣判的裁判员,是恶意的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行为,裁判员宣判他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也是正确的决定。因为这是一起非身体接触的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后续判给红队主教练指定的红队3号(或红队的任一队员)2次不占位的罚球,以及由红队在其前场的掷球入界线处执行掷球入界,也是正确的处理。

《篮球规则》

第17条 掷球入界

17.2.5 控制活球队的队员或拥有球权队的队员发生一起侵人犯规后,应在最靠近发生犯规的地点执行掷球入界继续比赛。


第33条 身体接触:一般原则 

33.9 阻挡

如果队员不顾球,面对着对方队员并随着对方队员的移动而移动其位置,除非包含其他因素,该队员对所发生的任何接触负主要责任。

“除非包含其他因素”指的是被掩护的队员故意推、撞或拉对方队员。 


33.11 用手和/或手臂接触对方队员

无球进攻队员利用“推开”动作达到下列目的,是犯规: 

?  摆脱去接球。 

?  阻止防守队员的防守或尝试抢球。 

?  创造更大的空间。


33.15 推人 

推人是队员用身体的任何部位强行移动或尝试移动有球或无球的对方队员时发生的非法身体接触。


第34条 侵人犯规 

34.1 定义 

34.1.1 侵人犯规是:无论在活球还是死球的情况下,一名队员与一名对方队员发生的非法身体接触的犯规。 

队员不应通过伸展手、臂、肘、肩、髋、腿、膝、脚或将身体弯曲成“不正常的”姿势(超出圆柱体)去拉、阻挡、推、撞、绊对方队员,或阻碍对方队员行进;队员也不应以任何粗野或暴力的动作进行比赛。


第38条 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38.1 定义 

38.1.1 队员、替补队员、主教练、助理教练、出局的队员和随队人员的任何恶意的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行为是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38.3 罚则

38.3.3 罚球应判给: 

?  如果是一起非身体接触的犯规:由对方主教练指定的任一本队队员。

以及随后: 

?  在该队前场记录台对侧的掷球入界线处执行掷球入界。 


38.3.4 应判给的罚球次数如下: 

?  如果是一起非身体接触的犯规:2次罚球。


案例3

江苏肯帝亚 vs 山西汾酒 - 投篮动作的判定、主教练的技术犯规和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白队11号在靠近球场中央三分线处接传球后运球一步,在他双手收球的几乎同时,前导裁判宣判黑队9号拉人犯规,并判定这是一起对非投篮动作的犯规。白队主教练在尝试与宣判裁判员进行沟通时,使用了无礼和不当的言语,被裁判员宣判了一起技术犯规,紧接着,白队主教练又因极其恶意地辱骂了该裁判员,又被宣判了一起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该片段后,黑队1号执行了全部3次不占位的罚球,并由黑队在其前场的掷球入界线处执行掷球入界继续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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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黑队9号在白队11号突破期间伸展右手拉住了白队11号的右前臂,是拉人犯规,这是裁判员正确的决定,然而,该接触发生时,移动中的白队11号已经双手收球(控制球),他此刻已经开始了投篮的连续动作,裁判员未将该犯规判为对投篮动作的犯规,是错误的判定。白队主教练在该宣判后,与宣判裁判员进行沟通时使用了无礼和不当的言语,被宣判技术犯规,是裁判员正确的决定,该主教练紧接着极其恶意地言语攻击裁判员,被宣判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也是裁判员正确的决定。因为该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是非身体接触的,后续判给黑队(或黑队的任一队员)执行技术犯规的1次不占位的罚球和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的2次不占位的罚球,以及由黑队在其前场的掷球入界线处执行掷球入界,是正确的处理。

《篮球规则》 

第15条 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

15.1.3 突破上篮或其他移动中投篮的连续动作: 

? 开始于:当队员结束运球或腾空接到球后,球已在手中停留时,该队员在球离手前开始做投篮动作。


第33条 身体接触:一般原则 

33.14 拉人 

拉人是干扰对方队员移动自由而与其发生的非法身体接触。这种接触(拉人)可能发生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第34条 侵人犯规 

34.1 定义 

34.1.1 侵人犯规是:无论在活球还是死球的情况下,一名队员与一名对方队员发生的非法身体接触的犯规。 

队员不应通过伸展手、臂、肘、肩、髋、腿、膝、脚或将身体弯曲成“不正常的”姿势(超出圆柱体)去拉、阻挡、推、撞、绊对方队员,或阻碍对方队员行进;队员也不应以任何粗野或暴力的动作进行比赛。


第38条 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38.1 定义 

38.1.1 队员、替补队员、主教练、助理教练、出局的队员和随队人员的任何恶意的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行为是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38.3 罚则

38.3.3 罚球应判给: 

?  如果是一起非身体接触的犯规:由对方主教练指定的任一本队队员。

以及随后: 

?  在该队前场记录台对侧的掷球入界线处执行掷球入界。 


38.3.4 应判给的罚球次数如下: 

?  如果是一起非身体接触的犯规:2次罚球。


案例4

四川蜀道远达 vs 山西竹叶青酒 - 对延误比赛行为的警告和宣判技术犯规


1. 第2节比赛中,红队2号沿强侧突破空位上篮得分,白队29号拿球并退回端线后,在她观察场内情况时,站在场内的红队1号伸右手将白队29号手中的球拍离,中央裁判鸣哨停止了比赛,并给予了红队1号警告且将该警告通知了红队主教练。这是红队在本场比赛中首次因此被警告。

2. 第4节比赛中,红队24号快速运球突破并上篮得分,球在穿过篮网并自然下落期间,被红队24号接住,她随后将球放下,中央裁判鸣哨宣判红队24号技术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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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这2起比赛情况中,裁判员们均作出了正确的决定。

1. 在白队29号退回端线后准备执行掷球入界时,虽然红队1号的双脚站在比赛场地内,但她不得将其身体的任何部分越过界线,也应当在白队29号仍持球时避免触及球,在她触及了白队29号手中的球后,中央裁判及时停止了比赛,对该延误比赛的行为给予了警告,是正确的决定。(这是本场比赛中,红队首次出现延误比赛的行为)

2. 在红队24号突破上篮的球穿过篮网后,她去接住自然下落的球,并不是不可避免的情况,而且她短暂地持球并向掷球入界队员的反方向放球,此举已经构成了延误比赛的行为,因为这是本场比赛中红队第2次出现延误比赛的行为,中央裁判宣判红队24号技术犯规,是正确的决定。

《篮球规则》 

第17条 掷球入界

17.3.2 在掷球入界中,其他队员不应: 

? 在球被掷过界线前,将身体的任何部分越过界线。


第36条 技术犯规

36.2 定义 

36.2.1 技术犯规是队员发生非身体接触的行为性质的犯规,包括但不限于:

?  在球穿过球篮之后故意地触及球,阻碍及时地掷球入界或罚球,或者在比赛开始或下半时开始时迟到进入比赛场地以延误比赛。


36.3 罚则

36.3.2 应判给对方队员 1 次罚球,并应按下述原则继续比赛: 

? 应立即执行罚球。罚球后,由发生技术犯规时的控制球队或拥有球权队在最靠近停止比赛时球所在位置的地点执行掷球入界。

? 也应立即执行罚球,无论任何其他可能的犯规罚则的执行顺序是否已经确定,或这些罚则是否已经开始执行。技术犯规的罚球后,由发生技术犯规时的控制球队或拥有球权队在最靠近比赛被技术犯规的罚则中断时的地点继续比赛。


《篮球规则解释》 

第17条 掷球入界 

17-1 陈述 在执行掷球入界中,除掷球入界队员外,其他队员不得将其身体的任何部分越过界线。

在掷球入界队员的球离手之前,掷入动作有可能造成持球的手越过分隔界内区域与界外区域的界线垂直面。在这种情况下,当球仍然在掷球入界队员的手中时,避免触及球以防干扰掷球入界仍然是防守队员的责任。


17-2 举例 第3节,判给A队在其后场执行掷球入界。当A1持球时: 

(a)A1 伸手越过了界线,使球位于界内区域的上方。B1在与A1 无任何身体接触的情况下拿住A1 手中的球,或将A1 手中的球拍离。 

(b)B1 向掷球入界队员A1 伸手越过界线,并阻止A1 将球传向比赛场地上的A2。 

解释 在这两种情况下,B1 都干扰了掷球入界,因而延误了比赛。裁判员宣判一起延误比赛违例,此外,应给予B1 一次口头警告并通知B 队主教练。该警告应适用于在剩余比赛中的所有B 队队员。任一B 队队员重复出现类似行为都将导致一起技术犯规。A 队应重新执行该掷球入界。A 队应拥有24 秒进攻时间。


案例5

山西竹叶青酒 vs 四川蜀道远达 - 3起技术犯规的正确宣判


1. 白队18号获得后场篮板球后将球传给白队2号,后者快速沿弱侧运球推进,就在白队2号运球一步时,她与红队42号发生身体接触,中央裁判宣判白队2号撞人犯规(进攻犯规)。在裁判员向记录台报告犯规期间,白队主教练步入场内通过夸张的肢体动作及大声的呵斥对该宣判表示不满,裁判员宣判该主教练技术犯规(登记为“C”),并判给红队24号执行1次不占位的罚球,随后由红队在靠近撞人犯规的地点执行掷球入界。

2. 红队42号在接到队友的传球后开始运球,她在沿强侧突破到低位期间与白队24号发生身体接触,前导裁判宣判白队24号用手推挡犯规,就在该宣判后,白队24号通过对着裁判员用力拍手和使用无礼且不当的言语对该宣判表示不满,被裁判员宣判了一起技术犯规(登记为“T”)。红队20号执行了1次不占位的罚球,然后由红队42号因对方的全队犯规处罚状态而执行了2次占位的罚球继续比赛。

3. 白队20号在靠近篮下处接到了白队42号的传球后,在被红队12号贴防时选择投篮,球未中篮,此时白队的一名球队席人员起身并对前导裁判用力拍手和大声呵斥,抱怨该裁判员未宣判红队12号犯规,白队42号随即快速跟上并在空中拿到篮板球后直接补篮成功。在红队随即将球掷入界内后且在红队24号的几次运球期间,白队的那名球队席人员仍然保持站立且继续通过手势和呵斥对裁判员抱怨,追踪裁判宣判了白队球队席人员的技术犯规(登记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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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裁判员们在这3起情况中均作出了正确的决定。

在第1起比赛情况中,红队42号在白队2号迈步开始运球时,双脚着地面对白队2号建立了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白队2号在随即向前移动的过程中,用左肩与已经站定的红队42号的躯干发生了身体接触,该接触致使红队42号倒地,达到了必须宣判的程度,裁判员正确地宣判了白队2号的撞人犯规。白队主教练步入场内通过夸张的肢体动作及大声的呵斥对该宣判表示不满,被裁判员直接宣判技术犯规(登记为“C”,即主教练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犯规),也是正确的决定。

在第2起比赛情况中,白队24号在被红队42号即将突破时,将双手置于红队42号的左臂上,此举延误并阻碍了红队42号的行进/移动自由,裁判员正确地宣判了白队24号的用手推挡犯规。白队24号在该宣判后通过对着裁判员用力拍手和使用无礼且不当的言语对该宣判表示不满,被裁判员直接宣判技术犯规(登记为“T”,即队员的技术犯规),也是正确的决定。

在第3起比赛情况中,接传球的白队20号与红队12号在篮下进行攻防期间均发生了未置对方于不利的轻微接触,裁判员作出“不宣判”是正确的决定。白队一名球队席人员起身并对前导裁判用力拍手和大声呵斥,且持续该行为,被裁判员直接宣判技术犯规(登记为“B”,即登记在主教练名下但非主教练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犯规),也是正确的决定。

《篮球规则》 

第17条 掷球入界

17.2.5 控制活球队的队员或拥有球权队的队员发生一起侵人犯规后,应在最靠近发生犯规的地点执行掷球入界继续比赛。


第33条 身体接触:一般原则 

33.2 垂直原则

在比赛中,每名队员都有权占据未被对方队员已经占据的任何场上位置(圆柱体)。

这个原则保护队员所占据的地面空间和当该队员在此空间内垂直跳起时的上方空间。

队员一旦离开其垂直位置(圆柱体),并与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垂直位置(圆柱体)的对方队员发生身体接触,则离开垂直位置(圆柱体)的队员对此接触负责。


33.3 合法的防守位置

当一名防守队员:

?  面对其对方队员,并且

?  双脚着地时。 

该队员就建立了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合法的防守位置从地面向上方(在圆柱体内)垂直地延伸到天花板。防守队员可将双臂和双手举过头或垂直跳起,但是该队员必须使双臂和双手在假想的圆柱体内保持垂直的姿势。 


33.4 防守控制球的队员

当防守控制(正持着或运着)球的队员时,时间和距离的因素不适用。

每当对方队员在有球队员前面占据了一个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甚至是一瞬间完成的),有球队员必须料到被防守并必须准备停步或改变方向。

在建立防守位置之前,防守队员必须在不与对方队员造成接触的前提下去建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一旦防守队员已建立了一个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该队员可移动去防守对方队员但不得伸展双臂、双肩、双髋或双腿,并以此阻止运球队员通过。

判断一起涉及有球队员撞人 / 阻挡情况时,裁判员应运用下列原则: 

?  防守队员必须面对有球队员并双脚着地来建立一个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  防守队员为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可保持站定、垂直跳起、侧移或后移。

?  在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的移动中,一脚或双脚可以瞬间离地,只要该队员是侧移或后移,而不是朝向有球队员前移。

?  接触必须发生在躯干上,在这样的情况下,防守队员将被视为已经先占据了接触地点。

?  已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队员可以在其圆柱体内转身,以避免受伤。

在上述任何情况中,该接触应被视为由有球队员造成的。


33.8 撞人

撞人是有球或无球队员朝对方队员的躯干处推或顶的非法身体接触。


33.11 用手和/或手臂接触对方队员

用手接触对方队员,本身未必是犯规。

裁判员应判定造成接触的队员是否已经获得利益。如果队员造成的任何形式的接触限制了对方队员的移动自由,这样的接触是犯规。

当防守队员处于防守位置,并且其手或手臂放置在有球或无球的对方队员身上并保持接触以阻碍对方队员行进,就发生了非法用手或非法用伸展的手臂。


第34条 侵人犯规 

34.1 定义 

34.1.1 侵人犯规是:无论在活球还是死球的情况下,一名队员与一名对方队员发生的非法身体接触的犯规。 

队员不应通过伸展手、臂、肘、肩、髋、腿、膝、脚或将身体弯曲成“不正常的”姿势(超出圆柱体)去拉、阻挡、推、撞、绊对方队员,或阻碍对方队员行进;队员也不应以任何粗野或暴力的动作进行比赛。


第36条 技术犯规

36.2 定义

36.2.1 技术犯规是队员发生非身体接触的行为性质的犯规,包括但不限于:

?  无礼地与裁判员、到场的临场代表、记录台人员、对方队或被允许坐在球队席上的人员进行沟通和/或无礼地对待他们。

36.2.2 被允许坐在球队席上的任何人员的技术犯规是其无礼地与裁判员、到场的临场代表、记录台人员或对方人员进行沟通或触碰他们的犯规;或是一次流程上的或管理性质的规则违犯。


36.3 罚则

36.3.2 应判给对方队员 1 次罚球,并应按下述原则继续比赛: 

? 应立即执行罚球。罚球后,由发生技术犯规时的控制球队或拥有球权队在最靠近停止比赛时球所在位置的地点执行掷球入界。

? 也应立即执行罚球,无论任何其他可能的犯规罚则的执行顺序是否已经确定,或这些罚则是否已经开始执行。技术犯规的罚球后,由发生技术犯规时的控制球队或拥有球权队在最靠近比赛被技术犯规的罚则中断时的地点继续比赛。


案例6

宁波町渥 vs 北京北控 - 可纠正的失误(将一起犯规报告在错误的队员名下)


在第2节比赛中,白队23号从弱侧45°三分线外运球突破,他在罚球线处收球开始上篮,期间与蓝队7号发生身体接触,追踪裁判宣判防守队员对投篮动作的犯规,并向记录台报告了蓝队16号阻挡犯规,此时比赛计时钟显示1:13。在执行开始第3节比赛的交替拥有掷球入界之前,裁判员使用IRS复审,对第2节中发生那次阻挡犯规队员的球衣号码进行核实,在复审结束后,原宣判裁判员向记录台重新报告该犯规,示意应登记在蓝队7号的名下,比赛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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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这是裁判员正确的决定。白队23号在收球后,未处于合法防守位置的蓝队7号从侧面与白队23号发生了身体接触,该接触达到了必须宣判的程度,追踪裁判正确地宣判了该对投篮动作的阻挡犯规,而就在该犯规发生后,白队23号用左臂短时地钩住了蓝队7号的右臂,这也是一次非法接触且未达到一起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的标准,但因为该接触发生在一起犯规的宣判后,所以裁判员正确地忽略了该非法接触。裁判员在该犯规宣判后,将其错误地报告在了蓝队16号名下,此时发生了一起可纠正的第一类失误,即“将一起犯规报告在错误的队员、主教练或球队名下”,该失误可以在第4节比赛计时钟剩余2:00分钟或更少之前被纠正,裁判员在执行开始第3节比赛的交替拥有掷球入界之前使用IRS复审,并纠正了犯规队员的号码,是正确的处理。

《篮球规则》 

第32条 犯规

32.1.3 如果在下列情况中球已成为死球后发生一起犯规: 

?  结束一节或每一加时赛的比赛计时钟信号响起, 

?  发生了一起规则违犯, 

该犯规应被忽略,除非是一起技术的、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或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第33条 身体接触:一般原则

33.4 防守控制球的队员

在建立防守位置之前,防守队员必须在不与对方队员造成接触的前提下去建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判断一起涉及有球队员撞人 / 阻挡情况时,裁判员应运用下列原则: 

?  防守队员必须面对有球队员并双脚着地来建立一个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  防守队员为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可保持站定、垂直跳起、侧移或后移。

?  在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的移动中,一脚或双脚可以瞬间离地,只要该队员是侧移或后移,而不是朝向有球队员前移。

?  接触必须发生在躯干上,在这样的情况下,防守队员将被视为已经先占据了接触地点。


33.9 阻挡

阻挡是阻碍有球或无球的对方队员行进的非法身体接触。

如果队员不顾球,面对着对方队员并随着对方队员的移动而移动其位置,除非包含其他因素,该队员对所发生的任何接触负主要责任。


第34条 侵人犯规 

34.1 定义 

34.1.1 侵人犯规是:无论在活球还是死球的情况下,一名队员与一名对方队员发生的非法身体接触的犯规。 

队员不应通过伸展手、臂、肘、肩、髋、腿、膝、脚或将身体弯曲成“不正常的”姿势(超出圆柱体)去拉、阻挡、推、撞、绊对方队员,或阻碍对方队员行进;队员也不应以任何粗野或暴力的动作进行比赛。


第44条 可纠正的失误

44.1 可纠正的失误 - 一般流程

44.1.2 在失误发生之后到失误被确认之前,任何可能已发生的犯规、用去的时间和额外的情况,均应保持有效。


44.2 可纠正的第一类失误 - 定义

裁判员可以纠正因其错误地应用了某条规则而出现的下列第一类失误:

? 将一起犯规报告在错误的队员、主教练或球队名下。


44.3 可纠正的第一类失误 - 一般流程

44.3.1 为了得以纠正,这些失误必须被裁判员、到场的临场代表或记录台人员按如下原则确认:

? 如果失误发生在第4节比赛计时钟显示2:00分钟或更少之前,该失误必须在比赛计时钟剩余2:00分钟或更少之前被纠正。


44.4 可纠正的第一类失误 - 特殊流程

44.4.6 将一起犯规报告在错误的队员、主教练或球队名下。

应纠正记录表,被错误地判出局或取消比赛资格的队员或主教练应重新进入比赛。任何本应被判出局或取消比赛资格的队员或主教练应被判出局或取消比赛资格。


附录F —— 即时回放系统

F.3.3 在比赛的任何时间:

? 是否发生了一起在第44条(可纠正的失误)限定的范围内仍然可纠正的第二类失误。如果是,该失误仅可以依照第44条(可纠正的失误)的定义去纠正。


案例7

山西竹叶青酒 vs 四川蜀道远达 - 可纠正的失误(比赛计时的失误)


一次发生在第3节中的球出界后,前导裁判判给白队在后场端线后执行掷球入界,此时比赛计时钟显示8:35。在白队2号合法触及该掷球入界的球之后,直到红队0号在其篮下成功封盖球并发生攻防转换时,比赛计时钟才被开动。在第3节结束后的比赛休息期间,第4裁判员将比赛计时钟被错误地停止这一情况通知了主裁判员,同时第4裁判员与主裁判员确认了IRS复审的合规性。裁判员在比赛休息期间执行了IRS复审后,且将要执行开始第4节比赛的交替拥有掷球入界之前,主裁判员与双方主教练在记录台前进行沟通,并告知由于第3节比赛中比赛计时钟错误地停止了9秒,所以第4节的比赛时间将被减去9秒,比赛就此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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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这是执裁团队正确的处理,然而,裁判员最终要求设置的比赛时间是错误的。在第3节比赛计时钟显示8:35时的那次掷球入界中,比赛计时钟本应在场上队员合法触及球时开动,因比赛计时的失误(或比赛计时钟的故障),直到发生攻防转换时(进攻计时钟从13秒被复位到24秒时),比赛计时钟才被开动,这便意味着比赛计时钟错误地停止了11秒,此时发生了一起可纠正的第一类失误,即“比赛计时的失误,包括设备故障、错误地开动或停止了比赛计时钟,或是在比赛计时钟上设置了错误的时间”,该失误可以在第4节比赛计时钟剩余2:00分钟或更少之前被纠正,经第4裁判员与主裁判员的沟通和协作,裁判员在比赛休息期间执行了IRS复审后,且在开始第4节比赛的交替拥有掷球入界之前,要求计时员将比赛计时钟设置到9:51,并将此决定通知了双方主教练,是正确的处理,但要求设置的比赛时间是错误的。第4节开始时,正确的比赛时间应是9:49(10:00-0:11)。

《篮球规则》   

第44条 可纠正的失误

44.1 可纠正的失误 - 一般流程

44.1.2 在失误发生之后到失误被确认之前,任何可能已发生的犯规、用去的时间和额外的情况,均应保持有效。


44.2 可纠正的第一类失误 - 定义

裁判员可以纠正因其错误地应用了某条规则而出现的下列第一类失误:

? 比赛计时的失误,包括设备故障、错误地开动或停止了比赛计时钟,或是在比赛计时钟上设置了错误的时间。


44.3 可纠正的第一类失误 - 一般流程

44.3.1 为了得以纠正,这些失误必须被裁判员、到场的临场代表或记录台人员按如下原则确认:

? 如果失误发生在第4节比赛计时钟显示2:00分钟或更少之前,该失误必须在比赛计时钟剩余2:00分钟或更少之前被纠正。


44.4 可纠正的第一类失误 - 特殊流程

44.4.8 比赛计时的失误,包括设备故障、错误地开动或停止了比赛计时钟,或是在比赛计时钟上设置了错误的时间。

比赛计时钟应被纠正,应通过必要地加上或减去时间来纠正失误。


附录F —— 即时回放系统

F.3.3 在比赛的任何时间:

? 是否发生了一起在第44条(可纠正的失误)限定的范围内仍然可纠正的第二类失误。如果是,该失误仅可以依照第44条(可纠正的失误)的定义去纠正。


《篮球规则解释》 

第44条 可纠正的失误

44-27 陈述 如果是由比赛计时的失误,包括设备故障、错误地开动或停止了比赛计时钟,或是在比赛计时钟上设置了错误的时间而造成的失误,应按如下原则纠正失误。


44-29 举例 第1节,比赛计时钟显示2:43时,比赛计时钟因出界违例而停止。在执行掷球入界前,比赛计时钟上的显示消失。计时员重置了系统。当系统再次运作时,比赛计时钟被错误地设置到1:43。该失误被确认在:

(a)第1节比赛计时钟显示0:27,比赛被停止时。

(b)半时比赛休息期间。

(c)第3节和第4节之间的比赛休息期间。

(d)第4节比赛计时钟显示2:21,比赛被停止时。

(e)第4节比赛计时钟显示1:15或加时赛进行到任何时间,比赛被停止时。

解释 在(a)(b)(c)和(d)中,错误地设置了比赛计时钟的失误可纠正。

在(a)中,比赛计时钟应被加上1分钟。应在比赛被停止的地点继续比赛,比赛计时钟应显示1:27。

在(b)中,在半时比赛休息期间结束后,双方球队应朝他们上半时进攻的相同方向进行1分钟的比赛,其全队犯规和暂停次数应从半时比赛休息期间的比赛停止处延续。该1分钟的比赛应由拥有交替拥有掷球入界权的球队以交替拥有掷球入界开始。在该1分钟的比赛后,第3节应由拥有下一次交替拥有掷球入界权的球队以交替拥有掷球入界开始。

在(c)中,第4节应进行时长11分钟的比赛。

在(d)中,比赛计时钟应被加上1分钟。应在比赛被停止的地点继续比赛,比赛计时钟应显示3:21。

在(e)中,可纠正该失误的时机已过。该失误不再可纠正。


《即时回放系统(IRS) - 裁判员与IRS操作员手册》

4.3.2 各自的角色和责任 - 比赛期间

比赛期间:

第4裁判员 - IRS

1. 在主裁判员做出IRS复审的手势时,应当提早将待复审的比赛情况准备好。

2. 负责交叉核实IRS复审的合规性。

复审期间:

第4裁判员 - IRS

1. 负责与主裁判员确认IRS复审是合规的。

2. 负责向主裁判员提供信息。


案例8

上海玄鸟 v 香港金牛 - 涉及轻微接触的2起情况


1. 黑队在抢到后场篮板球后发动快攻,黑队16号沿弱侧快速运球到前场后将球传给跑动中的黑队2号,后者在接传球时与白队11号发生了身体接触但仍然继续迈出两步并扣篮成功,中央裁判宣判白队11号侵人犯规,并判扣篮得分有效且判给黑队2号执行1次罚球。

2. 黑队8号在外线接传球后开始运球,并在靠近强侧45°三分线外为队友黑队20号做手递手传球掩护,期间,白队21号与黑队20号发生身体接触,追踪裁判宣判白队20号侵人犯规,并判给黑队在靠近发生犯规的边线处执行掷球入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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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这2起比赛情况中,裁判员均作出了错误的决定。

在第1起比赛情况中,虽然白队11号在黑队16号接传球时,用手与其侧后方发生了身体接触,但这不仅是一起未使白队11号获利的瞬间和轻微的接触,而且未置黑队16号于不利,裁判员应当忽略该轻微接触,在此情况下,作出侵人犯规的宣判,是裁判员错误的决定。

在第2起比赛情况中,黑队8号在接传球并站定后,建立左脚为中枢脚,他在随即开始运球时,在球离手前抬起了左脚,构成了带球走违例,裁判员未作出带球走违例的宣判,是错误的决定。该片段后,在黑队20号接手递手传球时,虽然白队21号用手从其背后与其发生了身体接触,但这不仅是一起未使白队21号获利的瞬间和轻微的接触,而且未置黑队20号于不利,裁判员应当忽略该轻微接触,在此情况下,作出侵人犯规的宣判,是裁判员错误的决定。

《篮球规则》 

第25条 带球走

25.2 规定

25.2.1 对在场上接住活球的队员确立中枢脚:

? 一名队员接住球时,双脚站在地面上: 

——一只脚离开地面的瞬间,另一只脚成为中枢脚。

——开始运球时,在球离手前中枢脚不得离开地面。


第33条 身体接触:一般原则

33.11 用手和/或手臂接触对方队员

用手接触对方队员,本身未必是犯规。

裁判员应判定造成接触的队员是否已经获得利益。如果队员造成的任何形式的接触限制了对方队员的移动自由,这样的接触是犯规。

当防守队员处于防守位置,并且其手或手臂放置在有球或无球的对方队员身上并保持接触以阻碍对方队员行进,就发生了非法用手或非法用伸展的手臂。


第47条 裁判员:职责和权力

47.3 当判定是否发生一起规则违犯时,裁判员应在每一个实例中遵循和权衡下列基本原则:

?  执行规则的精神和意图,维护比赛的诚信和完整性。

?  运用“有利/无利”概念中的一致性。对于既没有使造成接触的队员获利,也没有置对方队员于不利的附带的身体接触,裁判员不必作出宣判,以免打断比赛的流畅性。

?  在每场比赛中运用常识的一致性,记住比赛中队员的能力,以及他们的态度和行为。

?  在比赛控制和比赛流畅之间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对于参与者们正想做什么,以及宣判什么对比赛是正确的,要有一种“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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