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提升中国篮球执裁工作,营造风清气正的竞赛氛围,中国篮球协会新媒体平台推出《判罚解析》栏目,旨在提升裁判工作透明化、专业化与规范化,营造公平竞赛环境。栏目对标国际篮联(FIBA)执裁标准,由中国篮协裁委会挑选各级联赛的典型判罚案例,通过还原比赛背景、多角度视频回放、明确执裁结论及详细规则依据,帮助广大爱好者更好地了解规则细节和判罚逻辑,也为从业者提供实用的学习平台。欢迎广大球迷、媒体和从业者关注并参与交流,助力中国篮球裁判工作的进步与发展!
本期介绍
本期栏目结合实际比赛案例,为大家介绍阻挡犯规、悬吊篮圈的行为、非控制球队的犯规、进攻计时钟的故障、骗取犯规、非法参赛的队员、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撞人犯规在《篮球规则》《篮球规则解释》中的定义及应用。本期中,出现了在同一场比赛中发生多起骗取犯规的情况,我们将带着大家依次判定。
广东东阳光 vs 浙江浙商证券 - 阻挡犯规、主教练的技术犯规
白队10号抢到后场篮板球后,沿中路直线快速向对方球篮运球,随后他在位于罚球线前一步的位置与蓝队22号发生身体接触,双方因此接触而倒地,前导裁判宣判蓝队22号阻挡犯规并判给白队10号执行2次罚球;蓝队主教练通过步入场内大声呵斥及扇手表达对该宣判的不满,裁判员也因此宣判了该主教练一起自身原因的技术犯规(登记为“C”)。
片段1:这是裁判员正确的决定。白队10号在前场罚球线处结束运球并迈出了该连续的投篮动作中的第一步,蓝队22号此时面向白队10号并双脚站定,然而,就在白队10号微向其左手侧迈出第二步时,并没有直接位于白队10号移动路径中的蓝队22号通过向其右手侧(白队10号的左手侧)移动尝试快速地重新建立合法的防守位置,其结果是白队10号与蓝队22号的接触点在蓝队22号的右肩部和右腿部,裁判员正确地宣判了对投篮动作的阻挡犯规。
片段2:这是裁判员正确的决定。蓝队主教练步入场内大声呵斥及扇手的行为,是明显无礼地与裁判员进行沟通和无礼地对待他们的行为,裁判员因此直接宣判该主教练自身原因的技术犯规(登记为“C”)也是正确的决定。
山西汾酒 vs 青岛崂山啤酒 - 悬吊篮圈的行为
白队4号从外线圈顶运球突破到篮下并传球给弱侧空位的队友白队55号,在球传出的几乎同时,红队11号从白队4号的身后高高跳起并抓住篮圈且持续悬吊,白队55号随即扣篮成功,这2名队员在球最终穿过球篮期间均抓住了篮圈,追踪裁判此时鸣哨宣判红队11号干扰得分违例,死球期间,裁判员们简短聚首后,又对红队11号提出了警告并将该警告通知了红队主教练。
片段1:红队11号从白队4号的身后高高跳起,完全没有对接传球队员白队55号的扣篮进行封盖的机会(如果白队4号未做出传球而选择上篮,则可能被红队11号封盖),红队11号随后抓住篮圈的行为并不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在此情况下,他选择抓住并悬吊篮圈也不是为了保护任何一名队员,所以,本场比赛中出现的第一次该行为应至少被警告(如重复,则应宣判一起技术犯规);
片段2:在红队11号悬吊篮圈的行为构成时,移动中接传球的白队55号已经开始了投篮动作并紧接着进行了扣篮,在向球篮中扣球时,虽然红队11号悬吊着篮圈,且球在球篮中时被红队11号的右前臂触及,但这都未阻止球穿过球篮(未影响球最终中篮的结果),不应宣判干扰得分违例,裁判员作出了错误的决定(白队55号在此次扣篮期间短暂地悬吊篮圈则是为了避免自己和红队11号受伤);
片段3:裁判员们在死球期间简短聚首后,确定红队11号悬吊篮圈的行为不应忽略,决定给予其本人和其主教练警告,是正确的决定。
山西汾酒 vs 青岛崂山啤酒 - 非控制球队的犯规
临近第3节比赛结束时,红队11号接到位于端线掷球入界队友的传球,他快速沿弱侧运球突破到前场并在45°三分线外急停向前跳起试投,他在落地期间与其防守队员白队27号发生身体接触,裁判员未作出宣判,结束第3节比赛计时钟的信号随即响起。白队球队席人员因对红队11号落地期间造成的接触表示不满,纷纷提出不同意见,裁判员们简短聚首后,决定使用IRS复审来确定是否发生了潜在的暴力行为,在结束复审后,裁判员宣判红队11号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并将比赛计时钟设置到犯规发生的时间点,即0.01.1。
裁判员在该比赛情况中,先后作出了错误的决定、正确的处理、错误的决定以及错误的处理。
片段1:红队11号在临近比赛计时钟信号响起时选择急停向前跳起试投,在他投篮的球离手后,双手在自然下落的过程中接触到了位于在自己圆柱体内举起双手合法防守的白队27号的头部,该接触达到了必须宣判的程度但没有达到一起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的标准(接触并非不合理,不是过分的、严重的,也不适用于C3和C4),且应由离开自己圆柱体的红队11号负责,因为接触发生在投篮球已离手后,该犯规便不再是控制球队的犯规,而是一起非控制球队的犯规(红队处于全队犯规处罚状态,应判给白队27号执行2次罚球),裁判员未在此时作出宣判,是错误的决定;
片段2:该节比赛随即结束,白队球队席人员对红队11号与白队27号发生的身体接触未被宣判而提出异议时,裁判员简短聚首后决定使用IRS复审潜在的暴力行为是正确的处理;
片段3:在对是否发生了潜在的暴力行为执行IRS复审后,裁判员宣判红队11号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是错误的决定,该队员在情况发生时做出的动作及发生的接触,未达到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的任何一项标准(参照“片段1”的结论),不属于一次暴力行为。
片段4:宣布了这一错误的IRS复审决定后,裁判员要求将比赛计时钟设置到0.01.1是错误的处理,因为这是一起对潜在的暴力行为执行IRS复审,所以不应对比赛计时钟进行任何调整。
北京控股 vs 深圳马可波罗 - 进攻计时钟的故障/操作失误
白队3号在临近进攻时间周期结束时强行尝试远距离投篮,球经过篮板反弹后,进攻计时钟信号响起,随后球再次弹地并立即被白队3号控制,此时,裁判员鸣哨停止比赛,然后白队3号立即尝试跳投。裁判员们简短聚首并在与记录台人员商议后,决定执行IRS复审是否发生了进攻计时钟的故障,在复审结束后,裁判员示意未发生进攻时间违例,并要求计时员将比赛时间设置到0:04.9,进攻时间不显示(清屏),最终将球判给白队执行掷球入界。
裁判员在该比赛情况中,作出了正确的处理和正确的决定。
白队3号在临近进攻时间周期结束时强行尝试的远距离投篮触及了篮圈,进攻计时员应在此刻将进攻计时钟清屏(以示意一次投篮离手的球触及了篮圈),但进攻计时员并没有对进攻计时钟做出任何操作,这是进攻计时员的操作失误。随后,球经过一次地板反弹,被白队3号立即和清晰地控制,这本应是该队一次合法的重新获得控制球,但由于进攻计时钟没有被正确地清屏,导致了其信号响起、其灯带亮起,中央裁判依据规则对重新获得控制球的“发生进攻时间违例”的白队宣判了进攻时间违例。此时,白队多名队员指向球篮并告知裁判员们在有效时间内投篮离手的球触及了篮圈,在投篮情况对侧的追踪裁判也注意到了这次球触及篮圈,裁判员们聚首且及时地决定了使用IRS复审(理由既可以是“比赛计时钟或进攻计时钟发生故障“,也可以是”可纠正的第二类失误“),通过IRS复审,裁判员核实了球触及了篮圈的事实,并正确地取消了进攻时间违例的宣判,且要求计时员将比赛计时钟设置到0:04.9,这同样是裁判员正确的处理。
注:将比赛计时钟设置到0:04.9,是参考了中央裁判举手停表的手势,中央裁判鸣哨时,白队3号正控制球,所以最终判给白队执行掷球入界,也是正确的。
上海玄鸟 vs 合肥狂风 - 涉及骗取犯规的3起情况
1. 白队抢到篮板球后快速推进到前场,在强侧45°三分线内停步的白队22号随后将球运往外线期间,队友白队15号为其设立掩护,就在其原防守队员绿队10号跟防期间,绿队10号与白队15号发生身体接触并随即倒地。追踪裁判果断做出两次“下压前臂”手势以示意骗取犯规。
2. 绿队在前场三分线外多次传球后,最终由绿队16号运球到三分线圈顶尝试跳投,白队71号跳起对其进行封盖,2名队员在空中发生身体接触后绿队16号倒地,追踪裁判宣判绿队16号技术犯规,并做出两次“下压前臂”手势以示意原因为“骗取犯规”。
3. 绿队从后场沿强侧运球到中线处并将球传出,靠近三分线处的绿队2号在接传球后向篮下移动,在进入限制区后,他与其原防守队员白队25号发生身体接触,白队25号随即倒地,前导裁判此时宣判白队25号技术犯规(因骗取犯规)。
1. 这是裁判员正确的决定。绿队10号在与白队15号发生肩胸位置的接触时,突然仰头,并夸大了该接触所能致使的结果,裁判员因此做出两次“下压前臂”手势以示意骗取犯规(这是本场比赛中,绿队首次发生骗取犯规),是正确的决定。
2. 裁判员在该比赛情况中作出了2次错误的决定。在绿队16号跳投的球离手后,迎上跳起封盖的白队71号用其左手自上而下地拍到了绿队16号的右手前臂,这是白队71号的打手犯规,裁判员没有对此进行宣判,是错误的决定,因为这次非法接触,仍然腾空的绿队16号身体失衡并倒地,裁判员因骗取犯规而宣判绿队16号技术犯规(因为这是本场比赛中,绿队第2次发生骗取犯规),仍是错误的决定。
3. 白队25号在几乎没有与绿队2号发生身体接触的情况下,极其夸张地近距离倒地,同时通过抬起脚和向下展开双手做好了倒地的准备,是一起典型和过分的骗取犯规,裁判员直接宣判白队25号技术犯规,是正确的决定。
上海浦发银行 vs 四川蜀道远达 - 非法参赛的队员、错误准予的暂停
跳起投篮的白队10号被蓝队19号打手犯规,在执行该犯规罚则包含的第1次罚球之前,蓝队被准予了一次暂停。暂停结束后,并且在白队10号执行完第1次罚球之后,蓝队8号(当时比赛场地上的第6名蓝队队员)匆忙跑下场并回到其球队席区域。裁判员经简短聚首后,宣判了蓝队主教练一起技术犯规,蓝队主教练此时又请求了一次暂停,该暂停被准予,在暂停结束后,白队2号首先执行了技术犯规的1次不占位的罚球,随后由白队10号执行了其被投篮犯规罚则中的第2次罚球。
裁判员在该比赛情况中作出了2次错误的决定。在蓝队的第一次暂停结束后,直到白队10号执行完第1次罚球之后的这一时段,蓝队在比赛场地上有6名队员,即便在此时段中出现过活球,但比赛计时钟始终未运行,所以在此时宣判蓝队主教练技术犯规,是错误的决定。在错误地宣判了蓝队主教练技术犯规之后,在执行技术犯规的1次不占位的罚球之前准予蓝队主教练此时请求的暂停,又是错误的决定,此情况下,只有完成技术犯规的1次不占位的罚球,且完成剩余的第2次罚球且罚球中篮,才能准予蓝队在那一时刻请求的暂停。
山西竹叶青酒 vs 新疆天山 - 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
白队0号从后场沿弱侧运球推进到前场,此时迎上防守的红队0号迅速尝试断球,在拍到球后,白队0号失位并与红队0号发生身体接触,追踪裁判和中央裁判同时宣判白队0号侵人犯规(最初决定)。两名裁判员简短沟通后,决定使用IRS复审该犯规是否应被升级。在结束复审后,裁判员维持了白队0号侵人犯规的最初决定。
这是裁判员错误的最初决定和错误的最终决定。在红队0号将球拍离白队0号的手之后,白队0号在失去有利争抢球的位置的情况下,通过降低身位用右手伸向球的方式尝试抢断球,然而,在她做出这个动作之前,她的左手却首先短时拉拽了红队0号的左大腿,这一动作不在规则的精神和意图范畴内,且不是合理的篮球动作,这次拉拽也直接致使红队0号身体失去平衡并倒地,裁判员将该接触宣判为侵人犯规,是错误的最初决定,这是一起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C1)。在裁判员们简短聚首并执行IRS复审后,仍未将该犯规升级为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是错误的最终决定。
注:该非法接触发生时,红队0号虽拍击了一次球,以此尝试控制球,但实际尚未控制球(持球/运球),所以未发生攻防转换,不适用于违体犯规标准中的C3条款。
青岛崂山啤酒 vs 广东东阳光 - 涉及撞人犯规的2起情况
1. 蓝队12号在本方篮下成功封盖并抢得篮板球,他随即将球传给快速推进的蓝队4号,后者沿强侧突破上篮,就在蓝队4号跳起后,他与白队22号发生身体接触,白队22号随即倒地,然后蓝队4号上篮球离手,中央裁判鸣哨示意球中篮无效,并宣判蓝队4号撞人犯规(控制球队的犯规/进攻犯规)。
2. 白队获得后场篮板球,白队22号接传球后,沿强侧快速运球推进到前场,在靠近罚球线处,他与蓝队4号发生身体接触,蓝队4号随即倒地,然后白队22号上篮球离手,前导裁判鸣哨示意球中篮无效,并宣判白队22号撞人犯规(控制球队的犯规/进攻犯规)。
在这2起比赛情况中,裁判员均作出了正确的决定。
这2起相似的情况发生在相同的2名互为对方的队员之间。在这2名队员分别身为防守队员时,他们均在发生身体接触之前就建立了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即使在与对方队员发生接触的瞬间,防守队员有单脚(甚至双脚)瞬间离地,但防守队员是通过侧移(或后移)的方式来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且最终的身体接触发生在了躯干上,而且这2次身体接触均达到了必须宣判的程度(接触是因为进攻队员向前的冲力而造成),裁判员正确地在这2起情况中宣判了进攻队员带球撞人犯规,并因为犯规发生时球仍在进攻队员手中而果断地取消了中篮得分,是正确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