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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罚解析|2025-2026赛季第2期:延误比赛、封盖合法性以及“大回环”动作等
2026-0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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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提升中国篮球执裁工作,营造风清气正的竞赛氛围,中国篮球协会新媒体平台推出《判罚解析》栏目,旨在提升裁判工作透明化、专业化与规范化,营造公平竞赛环境。栏目对标国际篮联(FIBA)执裁标准,由中国篮协裁委会挑选各级联赛的典型判罚案例,通过还原比赛背景、多角度视频回放、明确执裁结论及详细规则依据,帮助广大爱好者更好地了解规则细节和判罚逻辑,也为从业者提供实用的学习平台。欢迎广大球迷、媒体和从业者关注并参与交流,助力中国篮球裁判工作的进步与发展!

本期介绍



本期栏目结合实际比赛案例,为大家介绍延误比赛、封盖的合法性、“大回环”和开始投篮动作的认定、主教练的犯规限制和取消本场比赛资格、记录表登记的失误等情况在《篮球规则》《篮球规则解释》中的定义及应用。在本期最值得关注的是,得分队延误比赛、封盖以及“大回环”动作的情况。


案例1

山西汾酒 vs 广东东阳光,北京北汽 vs 浙江方兴渡 - 延误比赛的3起比赛情况


1. (山西汾酒 vs 广东东阳光)第3节,比赛计时钟显示3:22时,白队10号完成空中接力中篮得分,随后,跑向篮下的白队28号主动接住并短暂控制了穿过篮网并自然下落的球。前导裁判鸣哨停止比赛并给予了白队28号警告,中央裁判也将该警告通知了白队主教练。注:这是本场比赛中第一次出现该行为。

2. (山西汾酒 vs 广东东阳光)第3节,比赛计时钟显示2:36时,白队28号在篮下接传球并直接跳起投篮,在球穿过篮网并自然下落时,白队28号拍击球,球随即弹离场地区域,中央裁判宣判白队28号技术犯规。注:这是本场比赛中第二次出现该行为。

3. (北京北汽 vs 浙江方兴渡)第3节,比赛计时钟显示约0:08时,蓝队27号于篮下抢得前场篮板球,他随即跳起上篮并中篮,在中篮后,他在比赛计时钟显示0:06.6时触及球,并在球位于篮圈正下方反弹期间,将自身持续置于球和已经位于界外将要执行掷球入界的白队10号之间,白队10号最终在比赛计时钟显示0:01.6时能够拿起球,蓝队27号此时转身面向白队10号进行阻拦,当掷球入界的球位于空中时,结束该节的比赛计时钟信号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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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第1起和第2起比赛情况中,裁判员作出了正确的处理。

但在第3起比赛情况中,裁判员作出了错误的处理。蓝队27号在中篮后且球位于篮圈正下方反弹期间,将自身持续置于球和已经位于界外将要执行掷球入界的白队10号之间,该行为明显地延误了白队10号及时拿球并执行掷球入界,裁判员应及时地给予蓝队27号延误比赛的警告。而在此之后,当蓝队27号转身面向已经持球的掷球入界队员白队10号进行阻拦时,他的右手臂和左脚先后越过了界线(未触及球),这是蓝队27号的掷球入界违例,同样属于应被给予警告的行为。

《篮球规则》 17条 掷球入界

17.3.2 在掷球入界中,其他队员不应: 

? 在球被掷过界线前,将身体的任何部分越过界线。


36条 技术犯规

36.1.3 任何故意的或反复的不合作,或不遵守本规则精神的行为,应被视为一次技术犯规。


36.2.1 技术犯规是队员发生没有身体接触的行为性质的犯规,包括但不限于:

? 在球穿过球篮之后故意地触及球,阻碍及时地掷球入界或罚球,或者在比赛开始或下半时开始时迟到进入比赛场地以延误比赛。


《篮球规则解释 17条 掷球入界

17-3 举例 第3节,判给A队在其前场执行掷球入界。掷球入界队员A1持球时,B1伸手越过界线,此时,进攻计时钟显示:

a)7秒。

b)17秒。


解释这是B1的掷球入界违例。此外,应给予B1一次口头警告并通知B队主教练。该警告应适用于在剩余比赛中的所有B队队员。任一B队队员重复出现类似行为都将导致一起技术犯规。A队应重新执行掷球入界。A队应拥有:

a)14 秒进攻时间。

b)17 秒进攻时间。


36条 技术犯规

36-1 陈述 裁判员对某队员的某种动作或行为给予警告,如果该队员重复这种动作或行为,裁判员就可以宣判一起技术犯规。裁判员还应将该警告通知该队主教练,且该警告在剩余的比赛中对出现类似行为的该队任何成员均适用。警告应只在球成死球且比赛计时钟停止时给予。


案例2

上海久事 vs 江苏肯帝亚,北京北汽 vs 浙江方兴渡 - 封盖球的2起比赛情况


1. (上海久事 vs 江苏肯帝亚)位于篮下的橙队94号在接传球后顺势跳起尝试扣篮,白队1号跳起尝试封盖,橙队94号球脱手,中央裁判宣判打手犯规。

2. (北京北汽 vs 浙江方兴渡)白队59号摆脱原防守并在限制区内接传球,他随即跳起尝试上篮,位于篮下的协防队员蓝队27号跳起尝试封盖,前导裁判宣判打手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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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裁判员在第1起比赛情况中作出了正确的决定。在攻防双方队员跳起并均位于最高点时,白队1号防守队员在跳起的橙队94号的右侧开始封盖,他的右手向着橙队94号右手的水平方向挥动,并在两名队员的手几乎并排时首先接触了橙队94号的右手并致使球脱手(尝试扣篮的队员护球的双手位于球的两侧,防守队员封盖的动作是水平的),这是一起非法接触,裁判员正确地宣判了打手犯规。

裁判员在第2起比赛情况中作出了错误的决定。白队59号为了在空中避开在其正面垂直跳起的防守队员的封盖,他选择拉杆虚晃,期间双手护球,并在最终将要使球离手时被蓝队27号自上而下挥动的手首先封盖到了球,蓝队27号随即在落地期间收手时与已经失去控制球的白队59号的右手发生附带的身体接触(尝试上篮的队员护球的双手位于球的两侧,防守队员封盖的动作是自上而下的),该接触没有对比赛造成影响,未构成犯规。

《篮球规则》 第34条 侵人犯规

34.1.1 侵人犯规是:无论在活球还是死球的情况下,一名队员与一名对方队员发生的非法身体接触的犯规。


队员不应通过伸展手、臂、肘、肩、髋、腿、膝、脚或将身体弯曲成“不正常的”姿势(超出圆柱体)去拉、阻挡、推、撞、绊对方队员,或阻碍对方队员行进;队员也不应以任何粗野或暴力的动作进行比赛。


第47条 裁判员:职责和权力

47.3 当判定是否发生一起规则违犯时,裁判员应在每一个实例中遵循和权衡下列基本原则:

?  运用“有利/无利”概念中的一致性。对于既没有使造成接触的队员获利,也没有置对方队员于不利的附带的身体接触,裁判员不必作出宣判,以免打断比赛的流畅性。


案例3

焦作文旅 vs 石家庄翔蓝 - 持球从一侧到另一侧的移动(“大回环”)


白队31号在前场强侧靠近边角的三分线处接到掷球入界的传球并背对着防守队员蓝队27号,白队31号随即做出“大回环”动作,在“大回环”期间,前导裁判宣判蓝队27号打手犯规,并指向地面示意这不是一起对投篮动作的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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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这是裁判员正确的决定。站定的白队31号在持球时,将球从一侧到另一侧移动的过程中,被蓝队27号非法接触,该动作(“大回环”)不被视为投篮动作,因为站定的白队31号在被犯规时,他并没有将球朝着对方球篮向上移动。裁判员在鸣哨宣判后正确地指向了地面以示意非投篮动作(该情况中,不应判给罚球,除非犯规队已经处于全队犯规处罚状态)。

《篮球规则》 第15条 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

15.1.2 投篮动作: 

? 开始于:当队员将球朝着对方球篮向上移动时。


第34条 侵人犯规

34.2.1 如果对没有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

?  由非违犯队在最靠近规则违犯的地点执行掷球入界继续比赛。

?  如果违犯队处于全队犯规处罚状态,则第41条(全队犯规:处罚)应适用。


案例4

东莞新彤盛 vs 武汉盛帆黄鹤,北京北汽 vs 浙江方兴渡 - 与投篮动作相关的2起比赛情况


1. 白队8号在弱侧3分线外45°沿边线突破运球,黑队30号伸展右手与其发生身体接触,中央裁判宣判侵人犯规并即刻指向地面示意这不是一起对投篮动作的犯规。

2. 白队17号在其后场控制篮板球后发动快攻,他在靠近中圈时结束运球,并随即被蓝队16号接触,中央裁判宣判蓝队16号侵人犯规,白队17号顺势将球投向对方球篮,宣判犯规的中央裁判随后向记录台报告蓝队16号推人犯规并给予白队17号3次罚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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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裁判员在第1起比赛情况中作出了正确的决定。黑队30号伸展右手非法接触白队8号时构成了犯规,此刻白队8号正将球运离手,然后在球重新回到她手中并停留时,她才用双手做了一个全新的投篮动作,裁判员在宣判犯规后即刻指向地面示意这不是一起对投篮动作的犯规是正确的。

裁判员在第2起比赛情况中作出了正确的决定。移动中的白队17号在被蓝队16号非法接触之前,已经结束了运球且球已在手中停留(在该情况中,双手持球),并且白队17号在球离手前开始做投篮动作(即便是在他的后场),该过程应被视为移动中投篮的连续动作。

《篮球规则》 第15条 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

15.1.1 投篮或者罚球:队员手中持球,然后朝对方球篮将球掷入空中。

突破上篮或其他移动中投篮的连续动作:队员在行进中或运球结束后接住球,随即继续进行投篮动作(通常是向上的)。


15.1.3 突破上篮或其他移动中投篮的连续动作:

? 开始于:当队员结束运球或腾空接到球后,球已在手中停留时,该队员在球离手前开始做投篮动作。

? 结束于:球已离开队员的手,或者做了一个全新的投篮动作时。如果是腾空的投篮队员,其双脚落回地面。


案例5

宁波町渥 vs 四川丰谷酒业 - 主教练的犯规限制和取消本场比赛资格、记录表登记的失误


片段1:第2节,比赛计时钟显示约0:12.6时,白队19号开始严密防守蓝队3号并将球拍离蓝队3号的手,邻近的白队10号拿球后迅速传给快速向前场奔跑的白队19号,白队19号运球一步开始上篮并被蓝队6号接触,前导裁判宣判蓝队6号侵人犯规并判给2次罚球。蓝队的一名球队席人员认为蓝队3号丢球是因为遭到犯规并提出质疑,出现谩骂裁判员、记录台人员等不礼貌的行为,被裁判员宣判了一起球队席人员的技术犯规,登记在其主教练名下,登记为“B1”。在该技术犯规后,该名球队席人员依然持续出现谩骂记录台人员、裁判员等严重干扰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被裁判员宣判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再次登记在其主教练名下,登记为“B2”。蓝队主教练因在第1节中已被登记过一起球队席人员的技术犯规(B1),所以他因发生了3次技术犯规(3次全部是“B”)而被取消本场比赛资格(GD)。

片段2:在第3节即将开始前,技术代表和记录台人员向裁判员提出,根据篮球规则附录B.8.3.15,“主教练、第一助理教练、替补队员、出局的队员或随队人员因积极参与一起打架而被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示例:每名随队人员的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都应登记在主教练名下,登记为1111.png,但不应计入取消主教练本场比赛资格的3次技术犯规”,但不应计入取消主教练本场比赛资格的3次技术犯规”,蓝队主教练此时应当有2次技术犯规(B),而不是3次,他不应被取消本场比赛资格,技术代表和记录台人员提议裁判员通知蓝队主教练可以回到球队席继续执教,记录员也修改了记录表。裁判员采纳了技术代表和记录台人员的提议并通知蓝队主教练返回球队席,蓝队主教练在第3节比赛期间正常执教。

片段3:在第3节结束后的比赛休息期间,技术代表又告知裁判员,经核实,技术代表和记录台人员在第3节开始前提供的信息是错误的,蓝队主教练本应已经累计了3次技术犯规(3次全部是“B”),须被取消本场比赛资格。裁判员随即要求蓝队主教练回到该队的更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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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片段1:裁判员在临近第2节结束前,对白队19号断球作出的不宣判、对蓝队6号宣判的侵人犯规,以及对蓝队的一名球队席人员宣判的技术犯规和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均是正确的决定。

白队19号在蓝队3号停球转身时触及到的是球,在蓝队3号试图传球前拍击到的也是球,他并未与蓝队3号发生任何非法接触,他在拍击球的过程中与持球的蓝队3号手指发生的接触是附带的身体接触,裁判员作出不宣判是正确的决定。在白队19号上篮的过程中,蓝队6号的右手非法接触到了白队19号的左臂,影响了白队19号完成投篮动作,裁判员正确地宣判了该起侵人犯规。蓝队的一名球队席人员出现对记录台人员、裁判员持续抱怨、谩骂和辱骂等无礼以及严重干扰比赛进程的行为,裁判员对其宣判了技术犯规和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也均是正确的决定。此时,蓝队主教练因累计3次技术犯规(3次全部是“B”)而被取消本场比赛资格是正确的。

片段2:在第3节即将开始前,裁判员根据技术代表和记录台人员提供的信息作出的处理是错误的。篮球规则附录B.8.3.15中说明的内容,仅适用于球队席人员在一起打架中因离开球队席区域被判取消比赛资格。片段1中宣判的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应参照篮球规则附录B.8.3.13,“宣判一起随队人员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应登记主教练B2”。记录表中将蓝队主教练原先的“B2”更改为“1111.png”以及允许已经被取消本场比赛资格的蓝队主教练恢复参赛权是错误的处理,这是一起“记录表登记的失误”。

片段3:在第3节结束后的比赛休息期间,裁判员确认了该错误,运用“可纠正的失误”规则要求记录员对记录表的登记进行了修改,并要求蓝队主教练回到该队更衣室的处理是正确的。

《篮球规则》 第34条 侵人犯规

34.1.1 侵人犯规是:无论在活球还是死球的情况下,一名队员与一名对方队员发生的非法身体接触的犯规。

队员不应通过伸展手、臂、肘、肩、髋、腿、膝、脚或将身体弯曲成“不正常的”姿势(超出圆柱体)去拉、阻挡、推、撞、绊对方队员,或阻碍对方队员行进;队员也不应以任何粗野或暴力的动作进行比赛。


第47条 裁判员:职责和权力

47.3 当判定是否发生一起规则违犯时,裁判员应在每一个实例中遵循和权衡下列基本原则:

?  运用“有利/无利”概念中的一致性。对于既没有使造成接触的队员获利,也没有置对方队员于不利的附带的身体接触,裁判员不必作出宣判,以免打断比赛的流畅性。


第36条 技术犯规

36.2.2 被允许坐在球队席上的任何人员的技术犯规是其与裁判员、到场的临场代表、记录台人员或对方队员无礼地交流或触碰他们的犯规;或是一次流程上的或管理性质的规则违犯。


36.2.4 当登记了一名主教练如下犯规时,应取消其本场剩余比赛的资格:

?  2次技术犯规(“C”),是因其自身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行为而被宣判。

?  3次技术犯规(3次全部是“B”,或者其中一次是“C”),是因被允许坐在球队席上的其他人员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行为而被宣判。


第38条 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38.1.1 队员、替补队员、主教练、助理教练、出局的队员和随队人员的任何恶意的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行为是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第40条 队员/主教练的犯规限制和取消本场比赛资格

40.6  任何被取消比赛资格的队员、替补队员、主教练、助理教练、出局的队员或随队人员都必须立即离开比赛(在30秒内)且应去该队的更衣室,并在比赛期间留在那里,或者应离开体育馆。


附录B —— 记录表

B.8.3.4 主教练因任何其他原因而被宣判的技术犯规应被登记为“B”。第3次技术犯规(3次中的一次可以是“C”)应被登记为“B”或“C”,接着在后面的空格中登记“GD”。


B.8.3.13,宣判一起随队人员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应登记主教练的B2。


第44条 可纠正的失误

44.2 可纠正的第一类失误 - 定义

裁判员可以纠正因其错误地应用了某条规则而出现的下列第一类失误:

? 记录表登记的失误,包括:

未登记一起犯规或将一起犯规登记在错误的队员、主教练或球队名下。


44.3 可纠正的第一类失误 - 一般流程

44.3.1 要纠正这些失误,它们就必须被裁判员、到场的临场代表或记录台人员按如下原则确认:

? 如果失误发生在第4节比赛计时钟显示2:00分钟或更少之前,该失误必须在比赛计时钟剩余2:00分钟或更少之前被纠正。


44.4 可纠正的第一类失误 - 特殊流程

44.4.7 记录表登记的失误。 

? 未登记一起犯规或将一起犯规登记在错误的队员、主教练或球队名下。

应纠正记录表,并应执行随即产生的结果,比如一名队员被判出局或是重新进入比赛。


《篮球规则解释》 第44条 可纠正的失误

44-24 陈述 如果发生记录表登记的失误,包括:

? 未登记一起犯规或将一起犯规登记在错误的队员、主教练或球队名下,   

并且该失误在规则规定的时限内被确认,则应纠正记录表。由于犯规被错误地报告而被无意判出局或取消比赛资格的任何队员或主教练应恢复参赛权,并且任何因纠正失误而成为出局或被取消比赛资格的队员或主教练应被判出局或取消比赛资格。不应执行任何罚则。


案例6

山西汾酒 vs 广东东阳光 - 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主教练挑战


红队35号在弱侧45°中距离位置接传球并直接跳投,红队11号与白队5号快速跑至篮下卡位准备争抢篮板,在球中篮时,红队11号与白队5号发生身体接触,白队5号倒地,裁判员未作出宣判。在白队将球推进到前场后,白队主教练依照正确的流程请求了主教练挑战(潜在的暴力行为),裁判员鸣哨停止比赛,准予了该主教练挑战并执行IRS(即时回放系统)复审,复审后,裁判员未作出宣判,维持最初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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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裁判员的最初决定和IRS复审后的处理均是错误的(错误地维持最初决定)。在红队11号与白队5号位于篮下卡位争抢篮板球时,红队11号迅速抬起横向的右肘并击中白队5号的脸部,造成该接触的动作不在规则的精神和意图范畴内,且不是合理的篮球动作(C1),造成的身体接触还是过分和严重的(C2),同时符合了一起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的两项标准。注:依照程序,在同时符合C1和C2的情况下,该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应被判定为C2。

《篮球规则》 第37条 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

37.1.1 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是一起队员身体接触的犯规,即:

? 与对方队员发生了身体接触,造成该接触的动作不在规则的精神和意图范畴内,且不是合理的篮球动作。(C1)

? 在尽力打球或与对方队员攻防中,造成与对方队员过分的、严重的身体接触。(C2)


案例7

山西汾酒 vs 广东东阳光 - 宣判第一非法动作、死球情况、潜在的暴力行为


红队11号在弱侧低位接传球并选择运球突破上篮,前导裁判宣判原防守队员白队5号侵人犯规,红队11号随着惯性继续向球篮方向移动,位于篮下的白队28号随即与红队11号发生身体接触,此时场上和场下多名红队球队成员表示不满,追踪裁判宣判白队28号技术犯规。裁判员随即在简短交流后启用IRS复审,复审后,裁判员维持最初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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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宣判白队5号的阻挡犯规和白队28号的技术犯规均是裁判员错误的决定,裁判员在IRS复审后的处理也是错误的。在这一比赛片段中,一共发生了3起比赛情况:

第1起:红队11号在运球转身突破白队5号时,用左手臂钩住了白队5号,这应是一起控制球队的犯规(进攻犯规),这是裁判员错误的决定(漏判)。

第2起:在本应宣判的钩人犯规后,白队5号伸展其左腿并与红队11号发生非法身体接触,这应是一起阻挡犯规(死球后发生的侵人犯规,应被忽略)。

第3起:仍然在死球期间,红队11号因第2起比赛情况中的阻挡犯规而失去身体平衡,惯性致使他向前移动至靠近白队28号处,白队28号抬起右手臂并直接“砸”中红队11号的后背,造成该接触的动作不在规则的精神和意图范畴内,且不是合理的篮球动作(C1),应被宣判为一起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且不应被忽略,裁判员将该非法身体接触宣判为一起技术犯规是错误的决定(错判)。

《篮球规则》 32.1.3 如果在下列情况中球已成为死球后发生一起犯规:

?结束一节或每一决胜期的比赛计时钟信号响起,

?发生了一起规则违犯,

该犯规应被忽略,除非是一起技术的、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或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33.4 防守控制球的队员

一旦防守队员已建立了一个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该队员可移动去防守对方队员但不得伸展双臂、双肩、双髋或双腿,并以此阻止运球队员通过。


33.11 用手和/或手臂触及对方队员

有球进攻队员做出下列动作,是犯规:

?为了获得利益,用手臂或肘“钩住”或缠绕防守队员。


37.1.1 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是一起队员身体接触的犯规,即:

? 与对方队员发生了身体接触,造成该接触的动作不在规则的精神和意图范畴内,且不是合理的篮球动作。(C1)


案例8

山西汾酒 vs 广东东阳光 - 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


红队21号在3分线圈顶接传球,他随后与白队0号发生身体接触,裁判员未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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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这是裁判员错误的决定。红队21号在右手持球护球期间架起左手肘,朝着防守队员白队0号的脸部横向移动并发生非法接触,造成该接触的动作不在规则的精神和意图范畴内,且不是合理的篮球动作(C1),造成的身体接触还是过分和严重的(C2),同时符合了一起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的两项标准。注:依照程序,在同时符合C1和C2的情况下,该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应被判定为C2。

《篮球规则》 第37条 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

37.1.1 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是一起队员身体接触的犯规,即:

? 与对方队员发生了身体接触,造成该接触的动作不在规则的精神和意图范畴内,且不是合理的篮球动作。(C1)

? 在尽力打球或与对方队员攻防中,造成与对方队员过分的、严重的身体接触。(C2)


案例9

山西竹叶青酒 vs 江苏南钢 - 控制球队的犯规


在白队11号运球推进至前场强侧的过程中,白队19号和红队59号移动至靠近篮下争抢位置,攻防双方队员发生身体接触,中央裁判宣判双方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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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这是裁判员错误的决定。在白队19号首先到达限制区后,她向贴身防守队员红队59号展开双臂并首先“拴住”了对方的双臂,此时应宣判白队19号的控制球队的犯规(进攻犯规),在本应宣判的控制球队的犯规后,红队59号在其圆柱体内举起双臂,这是红队59号的合法动作。

《篮球规则》 第33条 身体接触:一般原则

33.14 拉人

拉人是干扰对方队员移动自由而与其发生的非法身体接触。这种接触(拉人)可能发生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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