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
本期栏目结合实际比赛案例,为大家介绍干扰得分违例、球的状态、即时回放系统(IRS)、技术犯规、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特殊情况、掩护及附带的身体接触在《篮球规则》中的定义及应用。在本期的一则案例中,出现了在死球期间多起规则违犯的特殊情况。
湖北文旅 vs 广西威壮 - 干扰得分违例
白队30号运球突破并在靠近篮下时急停跳投,球触及篮圈数次后,红队29号队员跳起并将球拍离球篮,裁判员们均未作出宣判。
这是裁判员正确的决定。在该投篮离手的球已经触及篮圈后,并且没有出现极少部分的球体在球篮中时,任一场上队员触及球,都是合法的。
盐南苏科雄狮 vs 湖北文旅 - 球的状态
在蓝队17号从强侧外线45度运球突破准备上篮的过程中,位于限制区内的白队13号与蓝队10号发生接触,裁判员宣判白队13号侵人犯规,并示意蓝队17号的上篮得分无效。
这是裁判员正确的决定。在蓝队17号运球突破但尚未结束运球时(即尚未开始投篮的连续动作),白队13号对蓝队10号的拉拽动作已经构成了侵人犯规,前导裁判正确地宣判了侵人犯规并果断示意上篮得分无效,以此消除疑虑。
注:裁判员在此类情况中是否判给得分有效,应以犯规发生时的比赛情况为准,而非鸣哨宣判时。
长沙勇胜 vs 江西鲸裕清酒 – 即时回放系统(IRS)、技术犯规、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和特殊情况
蓝队55号队员在三分线外圈顶位置运球期间,被白队66号的腿部接触后倒地。蓝队55号随即将球扔向白队66号,双方场上队员介入其中并维护秩序。在裁判员们进行商议期间,双方球队席人员发生言语摩擦,裁判员介入维护秩序并随即使用IRS,在结束IRS复审后,裁判员依次宣判了白队66号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蓝队55号技术犯规、白队球队席人员技术犯规和蓝队21号技术犯规并执行罚则。
这是裁判员正确的决定。裁判员对白队66号发生的腿部接触作出的最初决定是宣判了侵人犯规,倒地的蓝队55号将球扔向白队66号后,起身冲向白队66号,双方场上队员积极维护秩序,且双方没有任何球队席人员离开球队席区域进入场内。但在裁判员们进行商议期间,白队一名球队席人员出现挑衅蓝队的行为,且蓝队21号也予以不礼貌的回应。恢复了秩序后,裁判员决定使用IRS对是否升级白队66号的侵人犯规以及潜在的暴力行为进行复审。结束IRS复审后,裁判员将白队66号向蓝队55号扫腿的接触升级为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这是一起恶意的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行为)。之后裁判员还宣判了蓝队55号技术犯规、白队一名球队席人员技术犯规(登记在白队主教练名下)和蓝队21号技术犯规,裁判员依照特殊情况的规定抵消了蓝队55号和白队球队席人员技术犯规相同的罚则,然后首先执行了蓝队21号技术犯规的罚则(由白队任一队员执行1次罚球),再执行了白队66号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的罚则(由蓝队55号执行2次罚球,随后由蓝队在其前场记录台对侧的掷球入界线处执行掷球入界)。
石家庄翔蓝 vs 江西鲸裕清酒 – 掩护犯规
位于后场的白队44号在向中线运球推进时,白队9号为其设立掩护,红队6号随即与白队9号发生接触并倒地,追踪裁判宣判掩护犯规。
这是裁判员错误的决定。设立掩护的白队9号在与红队6号发生接触之前留出了足够的空间,且在发生接触时双脚着地,是站定的(在该队员的圆柱体内)。这是合法的掩护,白队9号不应对接触负责,追踪裁判错误地宣判了一起掩护犯规,这应是一起不宣判的情况。
广西威壮 vs 盐南苏科雄狮 – 非法用手
白队2号从弱侧外线45度运球突破,并在篮下停步转身虚晃,随后跳起投篮,期间红队2号和红队10号对其进行防守,前导裁判宣判红队10号侵人犯规。
这是裁判员错误的决定。白队2号在跳起做出向上的投篮动作时,红队10号右手向下朝着球拍去,在将球从白队2号手中拍离后,红队10号准备收回的右手,与白队2号的右手发生了轻微接触,该接触既没有使红队10号获利,也没有置白队2号于不利,前导裁判不应将该接触宣判为非法用手犯规。